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40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0號
- 原告
- 陳瑋迪即勝揚實業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固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27,0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264 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21,764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