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61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1號
- 原告
- 一通鋼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錦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固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65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3,86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固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65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3,86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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