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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63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謝昀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3號

原告
仁海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桂風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達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萬3,3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扣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須補繳5,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昀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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