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49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49號
- 原告
-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天送
- 被告
- 陳福仁
楊巫賽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確認被告間就坐落宜蘭縣○○鎮○○○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合計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並請求被告陳福仁應將上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又系爭不動產經鑑價後核定之拍賣最低價額為6,852,000元,該價額顯高於系爭不動產所擔保之債權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所擔保之債權額即500萬元核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