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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49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許婉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49號

原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被告
陳福仁

      楊巫賽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確認被告間就坐落宜蘭縣○○鎮○○○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合計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並請求被告陳福仁應將上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又系爭不動產經鑑價後核定之拍賣最低價額為6,852,000元,該價額顯高於系爭不動產所擔保之債權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所擔保之債權額即500萬元核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許婉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49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補繳裁判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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