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18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18號
- 原告
- 福容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美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乃云、張春暉、李穎姍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8,8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5,3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製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