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19 日
- 法官張軒豪
- 當事人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傑億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59號原 告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 法定代理人 陳濟民 訴訟代理人 賴文智律師 被 告 傑億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景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新臺幣(下同)4,300,000元,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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