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4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4號
- 原告
- 華建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馮鈺淳
- 被告
- 城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宏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前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0,9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32元,扣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須補繳17,1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