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8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8號
- 原告
- 華建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馮鈺淳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城邑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 1,500,000元,應繳裁判費15,850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