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8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吳孟竹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8號

原告
華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鈺淳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城邑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 1,500,000元,應繳裁判費15,850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法 官 吳孟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