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2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2號
- 上訴人
- 京記建設有限公司
- 兼上列一人
- 方俊雄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
- 張秋香
- 被上訴人
- 陳珮瑜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52,971元【計算式:(1)36.23(宜蘭縣○○鄉○○○段○○○○○地號土地面積)×14,100(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510,843元。(2)10.08(宜蘭縣○○鄉○○○段○○○○○地號土地面積)×14,100(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42,128元。(3)以上共計510,843元+142,128元=652,9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