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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46號

給付保固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陳雪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46號

原告
鍵成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春連
訴訟代理人
張耀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固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固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被告達固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地址,並提出當事人欄位已補正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地址之更正書狀及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提出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訴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2、3款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其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文。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按公司法第113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79條、第84條第2項之規定,有限公司之清算,除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清算人執行清算職務,有代表公司為訴訟上或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查被告達固營造有限公司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31日以108年度司字第5號裁定解散在案;而被告公司之全體股東為鄭達三、趙健蓉、方惠雲、朱元若,其中鄭達三業於107年11月30日死亡,且其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並經本院以108年司繼字第38號裁定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為遺產管理人在案等情,有前揭裁定、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鄭達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則依前揭規定,應以達固營造有限公司之全體股東為清算人,即為本件訴訟法定代理人。原告於108年2月11日提起本件訴訟,原列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鄭達三已死亡,則依前揭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地址,並提出當事人欄位已補正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地址之更正書狀及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雪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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