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53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53號
- 原告
- 康誠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林恆志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正欣律師
- 被告
- 游經國
- 被告
- 蔡月員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游國漳
- 被告
- 游豐銘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3月25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53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3月25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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