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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04 日
  • 法官
    許婉芳
  • 法定代理人
    林恆志

  • 原告
    康誠土地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53號原   告 康誠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恆志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正欣律師 被   告 游經國 蔡月員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游國漳 被   告 游豐銘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3月25日下午3時40分在 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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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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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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