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04 日
- 法官許婉芳
- 法定代理人林恆志
- 原告康誠土地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53號原 告 康誠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恆志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正欣律師 被 告 游經國 蔡月員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游國漳 被 告 游豐銘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3月25日下午3時40分在 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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