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0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4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劉致欽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聯大房地產即俞俊男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大台北噪音防治股份有限公司、豐禾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陳順益間因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34號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固於法定期間內提出民事聲明上訴狀,然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聲明不服之程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如係對第一審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全部不服,則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700,400 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5,994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劉致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