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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9 日
  • 法官
    劉致欽
  • 法定代理人
    張興宗、張榮隆

  • 當事人
    聯大房地產即俞俊男大台北噪音防治股份有限公司豐禾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陳順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4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聯大房地產即俞俊男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大台北噪音防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興宗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豐禾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隆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順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8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10月1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按。揆諸上開法條規定,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民事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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