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5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5號
- 聲請人
- 劉劍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9 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35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臺幣) │ │ │ ├─┼─────────┼─────────┼─────────┼─────────┼────────┼────────┼──┤ │00│沐思晴實業有限公司│合作金庫礁溪分行 │劉劍如 │108年4月15日 │15,120元 │0442696 │ │ │1 │林守志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