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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10號

裁定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陳雪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10號

聲請人
陳怡彤
相對人
小國時光生活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芳吟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一○八年九月十九日社團法人宜蘭縣勞工志願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玖佰捌拾伍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於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玖佰捌拾伍元之範圍內,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勞方,相對人為資方,相對人未履行民國108年9月19日社團法人宜蘭縣勞工志願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之調解結果,請求裁定依調解方案准予強制執行。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積欠薪資事件,前經社團法人宜蘭縣勞工志願服務協會於108年9月19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資方同意給付勞方請求事項共計11萬7,985元,採分期給付方式,並於108年9月27日給付勞方第1期款1萬元,餘款自108年10月4日起按期(每一周星期五)給付5,000元,至全部債務清償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並應自遲延給付之翌日起至全部債務清償日止,加計按法定利率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給付予勞方,…。」有社團法人宜蘭縣勞工志願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份在卷可稽,堪認屬實。又相對人僅於108年9月27日匯入相對人帳戶3,000元,以據聲請人提出存摺明細為證。從而,聲請人扣除上開3,000元後,聲請裁定就相對人尚未給付之114,985元准予強制執行,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至於上開調解結果雖另記載「兩造就本案契約期間所衍生其他民事請求權均拋棄,以上經當事人確認同意,嗣後雙方互負誠信保密義務,不得直接或間接洩漏本書內容,亦不得對外散播不利雙方之言論」因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依前揭規定,聲請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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