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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11號

裁定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謝昀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11號

聲請人
游智翔
相對人
時光之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芳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民國一○八年九月三日社團法人宜蘭縣勞工志願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伍萬參仟參佰玖拾肆元及自遲延給付之翌日起至全部債務清償日止,加計按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與聲請人之調解成立內容,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零參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勞方,相對人為資方,相對人未履行民國108年9月3日社團法人宜蘭縣勞工志願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之調解結果,請求裁定依調解方案准予強制執行。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積欠薪資事件,前經社團法人宜蘭縣勞工志願服務協會於108年9月3日調解成立,而該調解紀錄載以:「資方同意給付勞方請求事項共計新臺幣153,394元,採分期給付方式,並於108年9月27日給付勞方第1期款1萬元,餘款自108年10月4日起按期(每一週星期五)給付6,500元,至全部債務清償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並應自遲延給付之翌日起至全部債務清償日止,加計按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給付予勞方,...。」之調解成立內容等情,有社團法人宜蘭縣勞工志願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頁至第10頁),足認兩造間成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作成,且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各款所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聲請之情形。又觀之聲請人提出其所開立臺灣土地銀行宜蘭分行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可知,相對人於108年9月27日僅匯款給付新臺幣(下同)3,000元(見本院卷第11頁至第13頁),且迄今未再依前開調解內容履行。從而,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就餘款150,394元及自遲延給付之翌日(即108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謝昀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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