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裁定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13號聲 請 人 康峰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小國時光生活創意有限公司間勞資爭議調解准予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相對人小國時光生活創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 二、聲請人原領薪資帳戶(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12005632721、戶名:康峰嘉)之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民事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呂典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