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6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6號
- 原告
- 閻廷偉
- 被告
- 乙功有限公司
- 被告
- 游天助
本件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9日以108年度補字第94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繳納裁判費15,35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4月22日寄存送達予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送達證書在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紙可參。原告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