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7號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雄風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家慶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 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林翰昌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3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民事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林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