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0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28號原 告 閻廷偉 被 告 如意行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新臺幣16,538元 ,此項裁定已於108年9月4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 卷可稽。原告迄今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查,其訴尚非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