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7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22 日
- 當事人俞松益、蘭陽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37號債 權 人 俞松益 債 務 人 蘭陽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靜慧 一、㈠債務人林靜慧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叁萬陸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蘭陽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佰壹拾捌萬壹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