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146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146號
- 債權人
-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松岳
- 債務人
- 福山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建國
人
一、債務人福山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柒萬零陸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九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福山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王建國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