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599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599號
- 債權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嘉賢
- 代理人
- 江佩璇
- 債務人
- 張源驛即州全企業社
張天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參佰肆拾玖萬捌仟零玖拾陸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