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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5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6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 原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江佩璇
  • 被告
    張源驛即州全企業社法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參佰肆拾玖萬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599號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江佩璇 債 務 人 張源驛即州全企業社 張天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參佰肆拾玖萬捌仟零玖拾陸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書 記 官 吳文雄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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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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