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3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26 日
- 當事人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陳建造、瑞鈦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317號債 權 人 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陳建造 債 務 人 瑞鈦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耀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萬伍仟捌佰壹拾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