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7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8 日
- 法定代理人邱月琴、陳耀盛
- 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瑞鈦實業有限公司法人、洪爾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肆仟柒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771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瑞鈦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耀盛 人 債 務 人 洪爾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肆仟柒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被告為瑞鈦實業有限公司(原名:瑞鈦精密工業有限公 司;下稱甲方)於民國(下同)97年9月15日邀集被告陳耀盛、洪爾蓉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下稱乙方)借下列款項:借款金額500萬元,借款期間自97年9月15日起至102年12月17 日止,每壹個月壹期,分60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15日攤還本息,並由被告等人共同簽立借據為證,本借款償還辦法自撥款後每滿1個月付息一次,到期還清本金(證1)。期間經99年3月30日、101年2月2日、105年12月13日3次提出展延申請,經債權人同意變更借款期間借款期間自97年9月15日起至 108年12月15日止,計11年3個月有增補借據為證(證2)。 二、本借款依第三次增補據第二條約定利息自105年12月15 日起按年率3.115%計算,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懲罰性違約金。如經乙方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該合計數下稱遲延利率)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六個月以上之超過六個月部分)固定計算,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立借據為證。 三、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授信約定書為據。 四、依放款借據第十一條(第二項)約定甲方經票據交換所通報拒絕往來及特別條款第壹條第(十一)項約定,甲方在其他金融基構之授信案件有逾期未清償款項之情事時,乙方得不經事先通知或催告,逕就本借款隨時視為全部到期。今甲方於108年8月30日經票據交換所通報拒絕往來(證3)及108年3 月3日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通報他單位之授信通 報發生逾期(含提前視同到期) ,債權人於108年9月9日通報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證4), 甲方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又陳耀盛、洪爾蓉既就本案債務願認連帶保證人,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債權人於108年9月12日及108年9月17日兩度函請被告一次清償借款均未蒙應允(證5),並於108年10月18日原告就被告之本借款債務轉列催收款項(證6)。 五、上開借款自108年8月15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然經債權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 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定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程序費用,以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書 記 官 吳文雄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477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洪爾蓉、陳│自民國108年7│至民國108年1│年息3.115% │ │ │174779│耀盛、瑞鈦│月15日起 │0月17日起 │ │ │ │元 │實業有限公├──────┼──────┼───────┤ │ │ │司 │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4.115% │ │ │ │ │0月18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洪爾蓉、陳│自民國108年8│至民國108年1│年息0.3115% │ │ │174779│耀盛、瑞鈦│月16日起 │0月17日起 │ │ │ │元 │實業有限公├──────┼──────┼───────┤ │ │ │司 │自民國108年1│至民國109年2│年息0.4115% │ │ │ │ │0月18日起 │月14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9年2│至清償日止 │年息0.823% │ │ │ │ │月15日起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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