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25號聲 請 人 劉劍如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個月 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 │支票附表: 108年度司催字第25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台幣) │ │ │ ├─┼─────────┼─────────┼─────────┼─────────┼────────┼────────┼──┤ │00│沐思晴實業有限公司│合作金庫礁溪分行 │劉劍如 │108年4月15日 │15,120元 │0442696 │ │ │1 │林守志 │ │ │ │ │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記: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本裁定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二、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請自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滿4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