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0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70號 聲 請 人 陳彥廷 聲請人聲請裁定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59條,第284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之品味坊餐飲有限公司簽發,受款人為美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蘭分公司為付款人,面額新臺幣5,480元,發票日期108年11月25日支票乙紙,聲請公示催告。惟聲請人非發票人或受款人,經限期命聲請人補正為票據權利人之釋明,經合法通知,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故不足以釋明該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