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71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71號
- 聲請人
- 雅速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家銘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 4 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記: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本裁定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二、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請自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滿4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支票附表: 108年度司催字第71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台幣) │ │ │ ├─┼─────────┼─────────┼─────────┼─────────┼────────┼────────┼──┤ │00│翎鷹興業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宜蘭分│雅速達股份有限公司│108年7月31日 │40,950元 │PD9354217 │ │ │1 │司 │行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