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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

清算之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

債務人
林芳杰
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法扶律師)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黃贊育
債權人
永欣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東榮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何新台
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次按法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未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者,除別有規定或法院另有限制外,有關法院及監督人、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及第1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 107年度消債清字第10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依據本院民國108年10月4日確定裁定即債務人之清算財團財產處分方案,係以核發換價命令將款項解繳到院分配予各債權人。經本院分別於 108年11月20日及29日解繳新台幣(下同)10,698元及 334,182元到院、製作成分配表、並將各債權人分得款項予以分配,此有卷附之分配表、綜合匯款函文及付款憑單等附卷可證。故,依據上開處分方案,即應由本院終結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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