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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算之執行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2 日
  •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蘇東榮、莫兆鴻、曾慧雯

  •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贊育永欣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花旗何新台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人
  • 被告
    林芳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債 務 人 林芳杰 代 理 人 陳敬穆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黃贊育 債 權 人 永欣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東榮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次按法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未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者,除別有規定或法院另有限制外,有關法院及監督人、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及第1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 107年度消債清字第10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依據本院民國108年10月4日確定裁定即債務人之清算財團財產處分方案,係以核發換價命令將款項解繳到院分配予各債權人。經本院分別於 108年11月20日及29日解繳新台幣(下同)10,698元及 334,182元到院、製作成分配表、並將各債權人分得款項予以分配,此有卷附之分配表、綜合匯款函文及付款憑單等附卷可證。故,依據上開處分方案,即應由本院終結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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