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之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2 日
- 法定代理人廖燦昌、蘇東榮、莫兆鴻、曾慧雯
-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贊育、永欣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花旗、何新台、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人
- 被告林芳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債 務 人 林芳杰 代 理 人 陳敬穆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黃贊育 債 權 人 永欣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東榮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次按法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未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者,除別有規定或法院另有限制外,有關法院及監督人、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及第1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 107年度消債清字第10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依據本院民國108年10月4日確定裁定即債務人之清算財團財產處分方案,係以核發換價命令將款項解繳到院分配予各債權人。經本院分別於 108年11月20日及29日解繳新台幣(下同)10,698元及 334,182元到院、製作成分配表、並將各債權人分得款項予以分配,此有卷附之分配表、綜合匯款函文及付款憑單等附卷可證。故,依據上開處分方案,即應由本院終結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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