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02號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許賀順 相 對 人 大地天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仲明 關 係 人 陳燕貞 賴治偉 陳崑生 洪金生 王柏翔 李錫進 許力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 權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4年1月1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6,6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 押權,並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邀同關係人向聲請人借款 5,220萬元,詎料其未依約履行還款,依約借款視為全部到 期,現尚餘本金49,648,565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借據、變更契約、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授信約定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本院並於108年10月21日(發文日期)通知相對 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迄今未為陳述。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 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