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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6 日
  •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彭仲明

  • 當事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賀順大地天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燕貞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02號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許賀順 相 對 人 大地天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仲明 關 係 人 陳燕貞 賴治偉 陳崑生 洪金生 王柏翔 李錫進 許力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 權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4年1月1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6,6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 押權,並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邀同關係人向聲請人借款 5,220萬元,詎料其未依約履行還款,依約借款視為全部到 期,現尚餘本金49,648,565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借據、變更契約、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授信約定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本院並於108年10月21日(發文日期)通知相對 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迄今未為陳述。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 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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