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13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3號
- 聲請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代理人
- 廖柏威
- 相對人
- 立德蘭陽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樹波
- 關係人
- 立德旅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樹波
- 關係人
- 林樹波
林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6年12月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關係人立德旅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林樹波、林志明對聲請人所負過去、現在及將來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5,0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並經登記在案。詎料,立德旅館公司自107年6月起即未依約償還債務,聲請人遂對立德旅館公司與林樹波聲請強制執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司執辰字第26171號強制執行拍賣林樹波名下不動產並作成分配表,受償部分債權金額後,目前尚有本金43,626,327元,利息、違約金之債權仍未受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放款借據及其增補借據、委任保證約定書及其增補約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11月28日北院忠107司執辰字第00000號民事執行分配表、土地登記謄本等件為證。本院並於108年2月25日(發文日期)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及關係人迄今未為陳述。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