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1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30號聲 請 人 郭美春 相 對 人 林竣宸(被繼承人林清標之遺產管理人) 林俊毅(原名:林文照) 蘇進文 林火炎 林萬居 林金超 孔令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73 條、第867 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為民法物權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1 條之17規定自明。故抵押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縱已移轉第三人所有,抵押權人仍得追及行使抵押權;惟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實行其抵押權,聲請拍賣抵押物時,須其抵押權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屆清償期而未受償,始得為之。又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在一般抵押,因必先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而後抵押權始得成立,故祇須抵押權已經登記,且登記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准許之。惟最高限額抵押,抵押權成立時,可不必先有債權存在,縱經登記抵押權,因未登記已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如債務人或抵押人否認先已有債權存在,或於抵押權成立後,曾有債權發生,而從抵押權人提出之其他文件為形式上之審查,又不能明瞭是否有債權存在時,法院自無由准許拍賣抵押物(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06 號判例意旨參照)。準此,抵押權人於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自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惟於實行抵押權時,仍應提出足資證明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確實存在之證明文件,始足當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輾轉受讓附表所示之「土地」、「建物」所擔保之未償債權本金新臺幣25,176,264元暨其利息、違約金,並辦妥不動產抵押權之變更登記,而為第一順序抵押權人,今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聲請人另於民國109年2月19日補正狀陳明:「聲請人郭美春固已將抵押權讓與合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欣公司),依起訴恆定原則,郭美春仍為適格當事人,合欣公司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2、民事訴訟法第401條 第1項之規定,仍得執本件裁定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合 欣公司辦妥抵押權變更登記後,將聲明承受訴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固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本院89年度執字第3682號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證明書、陳報暨聲明狀、債權買賣契約書、債權暨抵押權轉讓契約書、存證信函、不動產登記謄本等件為證,並嗣後陳明已將抵押債權讓與合欣公司,待合欣公司辦妥抵押權變更登記後,將聲明承受訴訟等語。惟查,民事確定判決與非訟裁定二者性質上有異,民事訴訟法第254條承當訴訟之規定並未準用於非訟事件程序,縱使合 欣公司聲請承當訴訟,於法難謂有據。另聲請人主張合欣公司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2、民事訴訟法第401條第1項之規定,仍得執本件裁定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是其主張並非本件拍賣抵押物程序所應予審究。綜上,聲請人已將抵押債權讓與合欣公司,並非抵押物擔保範圍之債權人,即與實行抵押權之要件不合,聲請人聲請拍賣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法自有未洽,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 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 ┌────────────────────────────────────────────┐ │ 108年度司拍字第130號│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 │ │ ├───┬────┬────┬────┬────┤ ├────┤ │備 註│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範 圍 │ │ ├─┼───┼────┼────┼────┼────┼─┼────┼─────┼─────┤ │00│宜蘭縣│五結鄉 │五結 │ │702 │ │6,520 │全部 │ │ │1 │ │ │ │ │ │ │ │ │ │ └─┴───┴────┴────┴────┴────┴─┴────┴─────┴─────┘ ┌───────────────────────────────────────────────────┐ │ │ ├──┬───────┬───────┬───────┬────┬───────┬─────┬─────┤ │ │ │ │ │ │ 建 物 面 積 │ │ │ │ │ │ │ │建築式樣│ 平 方 公 尺 │ 權 利 │ │ │ │ │ │ │ ├───┬───┤ │ │ │ │ │ │ │主要建築│ 地 │ 合 │ │ │ │編號│ 建 號 │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 │ │ │ │備 註│ │ │ │ │ │材 料 及│ 下 │ │ │ │ │ │ │ │ │ │ │ │ │ │ │ │ │ │ │房屋層數│ 層 │ 計 │ 範 圍 │ │ ├──┼───────┼───────┼───────┼────┼───┼───┼─────┼─────┤ │001 │364 │五結鄉五結路三│五結鄉五結段70│原料堆積│ │3200.4│全部 │ │ │ │ │段277號 │2地號 │場.防空 │ │0 │ │ │ │ │ │ │ │避難室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