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0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60號聲 請 人 簡成斌 相 對 人 晟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 權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因投資開發土地而陸續向聲請人借款,經雙方會算後,相對人於民國106年6月2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為聲請人設定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且經登記在案,並約定清償 期為106年7月27日,詎料屆期不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債權證明書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本院並於108 年7月1日通知相對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迄今未為陳述。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許敏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 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書 記 官 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