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61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61號
- 聲請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 代理人
- 旻佐
- 相對人
- 丁鵬存
- 關係人
- 動能領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鵬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5年12月2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丁鵬存、動能領域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546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並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丁鵬存分別於103年3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1,230萬元、104年12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450萬元、另關係人動能領域有限公司於105年12月22日邀同相對人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455萬元、相對人另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使用,詎料其未依約履行還款,依約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餘本金19,294,87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房屋借款契約書、個人借款契約書、借款契約及授信約定書、信用卡申請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本院並於108年6月20日(發文日期)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及關係人迄今未為陳述。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