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1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31號聲 請 人 區塊家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雲傑 相 對 人 黃國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如經法院定期命繳納而未繳,即應予駁回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0條之1等規定參照)。 二、經查:(一)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促其補正繳納裁判費而迄今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與本院收費查詢記錄可稽,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而本件聲請狀雖有聲請人未簽名或用印之瑕疵,然依上所述,本件已應予以駁回,故原則上無另促聲請人補正此部分瑕疵之必要。(二)惟若聲請人已於本件裁定送達前已補繳上述裁判費,則聲請人亦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就本件聲請狀前述欠缺簽名或用印或按指印之瑕疵予以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本院將另逕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之規定予以駁回,請聲請人並予注意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蔡子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書 記 官 吳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