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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謝佩玲

上訴人
即原告
劉家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川遠建設有限公司、合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9月30日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665,117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00,54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具狀補正上訴理由,並按被上訴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逾期未補繳上訴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建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4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