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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字第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劉致欽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字第2號

原告
陳婉玲
原告
韓佩君
原告
徐雲英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威龍律師
被告
風勁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致衡
被告
黃子婕
被告
李慧敏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仕訪律師
複代理人
簡雅君律師

      郭有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劉致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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