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劉致欽
- 法定代理人李致衡
- 原告陳婉玲
- 被告風勁建設有限公司法人、黃子婕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字第2號原 告 陳婉玲 韓佩君 徐雲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威龍律師 被 告 風勁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致衡 被 告 黃子婕 李慧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仕訪律師 複 代理人 簡雅君律師 郭有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民事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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