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字第2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字第2號
- 原告
- 陳婉玲
- 原告
- 韓佩君
- 原告
- 徐雲英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曾威龍律師
- 被告
- 風勁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致衡
- 被告
- 黃子婕
- 被告
- 李慧敏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仕訪律師
- 複代理人
- 簡雅君律師
郭有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