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41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41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邱渠得(原名邱德敦)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嘉賢
- 代理人
- 郭美慧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寶生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念華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忠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故意不為真實之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6條第1 項第3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聲請更生時未提出完足事證,有若干事項未臻完備尚待釐清,致本院無從斟酌其是否合乎更生之要件,遂於民國108 年11月11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108 年12月12日到庭接受訊問,並至遲於上開期日當庭補正該裁定如附表所示事項,上開裁定已於同年11月30日寄存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詎聲請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補正前揭資料,有訊問筆錄存卷可參,本院無從審酌其收入及支出狀況是否確實,以及是否符合更生要件,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更生未備程式及其他要件,應予駁回。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第46條第1 項第3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