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6號原 告 林翰昌 訴訟代理人 徐嘉明律師(扶助律師) 被 告 雄風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家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新台幣(下同)1,392,264元核計,原應徵 裁判費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惟析其請求內容,其中關於給付加班費、工資部分之金額1,322,712元(即延長工時工資1,267, 812元、特休未休之工資27,900元、108年1月份之薪資27,000元 ),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規定,暫免徵收其裁判費(14,167元)之二分之一即7,084 元。是本件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7,7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