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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1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陳雪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1號

原告
林清標
訴訟代理人
郝中興律師
訴訟代理人
游儒倡律師
被告
東之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通義
訴訟代理人
陳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共有物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茲依原告就系爭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按起訴時依公告現值計算之價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746,588元【計算式:111.01(共有土地面積)×67,500(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2(應有部分)=3,746,588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1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雪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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