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0號原 告 陳瑋迪即勝揚實業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固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27,0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264 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21,764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民事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