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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4 日
  • 法官
    劉致欽

  • 原告
    陳瑋迪即勝揚實業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0號原   告 陳瑋迪即勝揚實業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固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27,0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264 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21,764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民事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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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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