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4 日
  • 法官
    陳雪玉

  • 原告
    邱聰德即展祥企業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7號原   告 邱聰德即展祥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固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前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74,309元【計算式:300,150元(上好居住宅新建工程圍牆欄杆)+810,945元(蘇澳港工程安全圍籬)+2,063,214元(東興國中校舍興建安全圍籬)=3,174,3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482元 ,扣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須補繳31,982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民事庭 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葉宜玲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