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7號原 告 邱聰德即展祥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固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前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74,309元【計算式:300,150元(上好居住宅新建工程圍牆欄杆)+810,945元(蘇澳港工程安全圍籬)+2,063,214元(東興國中校舍興建安全圍籬)=3,174,3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482元 ,扣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須補繳31,982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民事庭 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