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63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3號
- 原告
- 仁海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黎桂風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達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萬3,3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扣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須補繳5,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