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72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72號
- 原告
- 吳阿嬰
- 原告
- 吳雪
- 被告
- 水悅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錦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不動產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二項為被告應將宜蘭縣○○鄉○○段000 ○000 ○號房屋(即門牌號碼宜蘭縣○○鄉○○路00巷00號、63號)所有權過戶移轉予原告,則原告訴之聲明第一、二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前開建物價值核定之,依卷附房屋稅籍證明書(見本院卷第75頁至第77頁)可知,前開建物價值為新臺幣(下同)2,346,800元(計算式:1,173,400元+1,173,400元=2,346,8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此核定為2,346,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26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