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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76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鄭貽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76號

原告
台灣電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祥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明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3,0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鄭貽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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