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0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76號原 告 台灣電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祥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明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3,0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民事庭 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林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