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號原 告 葉文俊 訴訟代理人 連堂凱律師 被 告 鴻仁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黃正宏 原告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民事庭 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書記官 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