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41號原 告 承冠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豐基 上列原告與被告松穎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63,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4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民事庭 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林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