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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78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吳孟竹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78號

原告
陳燕郎即欣展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鄭敦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學志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法 官 吳孟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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