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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49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董惠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49號

原告
尚鼎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詠隴

本件原告與被告亞鑫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4

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8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原告尚鼎鋼鐵有限公司

、被告亞鑫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原告法定

代理人張詠隴、被告法定代理人李紹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董惠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呂典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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