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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9 日
  • 法官
    張軒豪

  • 當事人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傑億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59號原   告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 法定代理人 陳濟民 訴訟代理人 賴文智律師 被   告 傑億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景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新臺幣(下同)4,300,000元,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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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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