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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59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張軒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59號

原告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
法定代理人
陳濟民
訴訟代理人
賴文智律師
被告
傑億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景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新臺幣(下同)4,300,000元,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法 官 張軒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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