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59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59號
- 原告
-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陳濟民
- 訴訟代理人
- 賴文智律師
- 被告
- 傑億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景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新臺幣(下同)4,300,000元,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